顱內壓監測(ICP monitoring)


助於早期偵測顱內之變化,以決定治療方針。
一、有助於某些治療顱內高壓( IICP )方式之使用,如適當的過度換氣( hyperventilation ,維持 PCO2 在 30 -35mmHg )、 mannitol 、鎮靜劑( sedation )與 barbiturate coma , CSF 引流 … 等。有助於預測病人的預後。
二、適應症( level Ⅱ )
1. 嚴重頭部外傷 (GCS score 3-8 分 ) 腦部電腦斷層檢查異常,如 hematomas 、 contusions 、 edema 、 compressed basal cisterns 。
2. 嚴重頭部外傷 (GCS score 3-8 分 ) 腦部電腦斷層檢查正常,但有下列二條件以上,則應使用顱內壓監測:
40 歲以上。
肢體動作異常,如 單側或雙側肢體
動作異常 (unilateral or bilateral motor posturing) ,如去大腦強直、去皮質強直 、偏癱等。
收縮壓 90mmHg 以上。
3. 輕度頭部外傷( GCS score 13~15 分)與中度頭部外傷( GCS score 9~12 分),不建議例行使用顱內壓監測,但可依病情需要個別考慮使用。
顱內壓治療閾值( Treatment Threshold )
建議成人 TBI 之顱內壓治療閾值之為 20~ 25 mmHg ,而小兒頭部外傷之顱內壓治療閾值則為 20 mmHg 。
顱內壓監測在國際上被列為 Guideline ,但因我國國情不同或保險因素等,建議因地域、資源分佈及其他社會因素的考量,仍可以選擇使用。
資料來源: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
▼腦(brain) 顯示/隱藏(show/hide)

0 意見:

張貼留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