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呼吸停止
B. 心跳停止
C. 瞳孔放大
2. 判定腦死的目的
A. 器官捐贈(台灣主要判定腦死的目的為此)
B. 撤除心肺輔助器(拿掉呼吸器)
3. 分類
A. 完全腦死(total brain death):整個腦(含大腦(cerebrum)、腦幹、小腦(cerebellum)等)皆死亡
B. 植物人(vegetative state=大腦死cerebral death):大腦死亡,但腦幹沒死
生理時鐘在轉,清醒(awake)但沒有意識(awareness),眼睛張開
無法與他人互動
無意識行為
自發性呼吸(腦幹正常)
非自發性運動(還是能進食、排泄)
C. PVS(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持續性植物人狀態
定義:保持植物人狀態超過一個月(但不一定永久或不可逆)
評估:年齡、造成植物人的原因(etiology)、時間長短(duration)
觀察期:若為腦傷(trauma)引起需觀察12 個月;非外傷引起需觀察3 個月觀察時間到,即判定為PVS
D. 腦幹死=腦死(無法維生):以下為判定方式
瞳孔反射:CN2 進CN3 出
doll eye reflex= Vestibulo-ocular reflex(VOR):CN3、4、6、8 和PPRF(Paramedian pontine reticular formation)、MLF
cornea reflex(角膜反射):CN5 進CN7 出
gag or tracheal:測CN9、10
腦神經的motor response(對肢體痛覺刺激)
呼吸運動:先把病人呼吸器關掉,看他有沒有自發性呼吸
4. 判定腦死(只評估腦幹;不評估大腦)
注意腦死定義:腦死=腦幹死
A. 先決條件:
深度昏迷且沒有自主呼吸
昏迷源自於無法醫治的腦結構損傷
此種損害導致死亡
B. 不可作為腦死判定的病因
低體溫
藥物中毒
代謝或內分泌障礙
C. 無自主呼吸要大於12 小時以確定無腦幹反射
5. 注意事項
A. 判定腦死是為了移植死者的器官
B. 要嚴格遵守判定腦死步驟(否則誤判後果嚴重)
C. 宣判腦死要有效率,及時宣布死亡以免浪費可移植之器官(拖太久會造成死者器官無
法移植,是種浪費)
D. 台灣法律規定;腦幹死=腦死=個體死亡
▼死亡(de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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