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上的大部分國家將臨床試驗分為4期,並對每期臨床試驗的基本準則和技術要求作出的規定。[1]
一、Ⅰ期臨床試驗
Ⅰ期臨床試驗也稱臨床藥理和毒理作用試驗期。其是對已通過臨床前安全性和有效性評價的新藥在人體上驗證其安全性。即是根據預先設計的計量,從初始安全劑量開始,逐漸加大,觀察人體對該種新藥的耐受程度,以確定人體可接受而又不會導致毒副反應發生的劑量大小。之後將進行多次給藥試驗,以確定適合於Ⅱ期臨床試驗所需的劑量和程序。同時,還必須進行人體的單劑量和多劑量的藥動學研究,以為Ⅱ期臨床試驗提供合適的治療方案。Ⅰ期臨床試驗通常由健康的志願者參與。在抗癌藥物開發研究中也允許少數患者參與初步實驗。一般而言,Ⅰ期臨床試驗其所需試驗總體為20~50例。[1]
二、Ⅱ期臨床試驗
Ⅱ期臨床試驗也稱臨床治療效果的初步探索試驗。即是用較小總體的選定適應證的患者,對藥物的療效和安全性進行臨床研究,其間將重點觀察新藥的治療效果和不良反應。同時,還要對新藥的藥動學和生物利用度方面進行研究,以確定患者與健康人的藥動學差異。Ⅱ期臨床試驗的主要目的是為Ⅲ期臨床試驗做準備,以確定初步的臨床適應症和治療方案。Ⅱ期臨床試驗的總體一般不超過100例。[1]
Ⅲ期臨床試驗
Ⅲ期臨床試驗也稱治療的全面評價臨床試驗。即是在對已通過Ⅱ期臨床試驗確定了其療效的新藥,與現有已知活性的藥物或無藥理活性的安慰劑進行對照試驗。該期試驗對於患者的選擇非常嚴格,其還必須具有明確的療效標準和安全性評價標準。新藥在經過對照試驗後,將對其療效和安全性進行全面的評價,以判斷其是否具有治療學和安全性特徵,這決定著其是否能夠批准上市銷售。Ⅲ期臨床試驗的藥品試驗總體須在300例以上,對對照總體大小無具體規定。[1]
Ⅳ期臨床試驗
Ⅳ期臨床試驗也稱銷售後的臨床監視期。即是在新藥上市銷售後,通過對大量患者的臨床調查,監視其新藥有無副作用以及其發生率和程度的大小。若出現嚴重的副作用且發生率較高,或療效不理想,則將對該新藥進行召回和退市。[1]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資料來源:台中榮民總醫院
▼藥理學(pharmac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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